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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114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镇靖乡。被告:吕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伟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