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弢诉成都金林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弢,成都金林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535号原告:唐弢,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金林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法定代表人:陈德强。被告: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法定代表人:万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弢与被告成都金林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弢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弢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明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