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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弢诉成都金林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弢,成都金林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535号原告:唐弢,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金林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法定代表人:陈德强。被告: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法定代表人:万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弢与被告成都金林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弢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弢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明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