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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景海与范军峰、徐振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海,范军峰,徐振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208号原告:王景海,男,汉族,194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利虎,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军峰,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徐振营,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层。原告王景海诉被告范军峰、徐振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海负担。审判员  谭会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