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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兆昌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兆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兆昌,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四川省盐边县人,文盲,农民,住盐边县。2015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2017年4月27日因病死亡。指定辩护人郑志巧,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丽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上诉人何兆昌犯故意杀人罪,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同时对上诉人何兆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原审被告人何兆昌均未上诉,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报请复核死刑。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07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兆昌对该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兆昌于2017年4月27日因病死亡。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了本案终止审理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江审判员 蒋玉池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