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解勇与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勇,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78号原告:解勇,现住长春市蔡家小区。被告: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03段。法定代表人:冷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林,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勇与被告吉林嘉润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解勇负担。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解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