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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常安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安邦,常乐,包头市清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86号申请执行人常安邦,男,193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常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清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开发区创业园科达孵化大楼A座304房间。法定代表人常艳,副总经理。常安邦与常乐、包头市清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3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常乐、包头市清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安邦偿还借款本金二百一十五万元并支付利息一百二十六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前偿还本金二百一十五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前支付利息四十二万元;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前支付利息四十二万元;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前剩余利息全部付清。权利人常安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常安邦与常乐、包头市清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对被执行人常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溪园14号楼1至2层4单元102号房屋及室内家具采取查封措施。现被执行人常乐、包头市清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常安邦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常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溪园14号楼1至2层4单元102号房屋及室内家具正等待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常乐、包头市清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常安邦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1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