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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尹作英与陕西名扬富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作英,陕西名扬富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23号原告:尹作英,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伍钦潮,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系尹作英之夫。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名扬富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安岚路*号。法定代表人:康治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作英诉被告陕西名扬富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尹作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尹作英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