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司崇占、司正永等与程远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崇占,司正永,程远兴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567号原告司崇占(又名司新占),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司正永(系司崇占之子),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程远兴,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司崇占、司正永与被告程远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司崇占、司正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该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崇占、司正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申请保全费327元,共计611元,由原告司崇占、司正永负担。审判员 彭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凤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