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全与李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全,李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076号原告:XX全,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01862230M。负责人:李小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源针,女,汉族。原告XX全与被告李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XX全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全撤回对被告李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XX全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