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02行初25号原告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金田乡第505库内。社会信用代码:903608297758756032。法定代表人王云华,公司经理。被告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李发牙,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元恭人民陪审员 孙海根人民陪审员 宣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小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