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玉仙、赵义与刘爱民、赵双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仙,赵双云,刘爱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5415号原告兼原告郭玉仙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郭玉仙之夫),男。原告郭玉仙,女。被告赵双云,女。被告刘爱民,男。原告赵义、郭玉仙诉被告赵双云、刘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义、被告赵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爱民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未到庭答辩,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义、郭玉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楼房折价款300万;2、要求二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62万元。事实与理由:二原��在拆迁时给二被告一套楼房,即北京市延庆区×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室,但二被告对二原告不管不问,且为转移财产,将诉争楼房过户给女儿,导致二原告无法要回房屋。被告赵双云辩称,二原告在三里河村有两处宅院,分给女儿一处,分给儿子一处。分给女儿的一处房产回迁三套楼房,其中两套归二原告,一套归二被告。另外,二被告并未领取62万拆迁款,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二原告在延庆区延庆镇三里河村有两处相邻宅院,诉争宅院为×号甲。2、约1997年二被告在诉争宅院建三间南房,约2003年二原告在该院建四间北房,该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为被告赵双云。3、2009年赵双云签订拆迁协议书,该宅院回迁三套楼房,其中两套归二原告,诉争楼房归二被告。4��2016年8月22日二被告协议离婚,约定诉争楼房归二被告之女刘璐瑶,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二被告在诉争宅院建有南房三间,在拆迁时赵双云签订了拆迁协议,二原告也同意分给二被告诉争楼房一处,当时双方并未就拆迁利益发生争议,故本院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虽然并未达成书面协议,但事实上已经就拆迁利益分配问题达成共识,现二原告以二被告对其不管不问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折价款以及拆迁款,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本院需要说明的是,二原告与被告赵双云因为家庭矛盾导致关系恶化,双方应当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加强沟通,以维护幸福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免再起争执。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义、郭玉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八百八十元,原告赵义、郭玉仙预交五千元,余款一万二千八百八十元由原告赵义、郭玉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昝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