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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和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和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刘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388号申请人:张家港和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剑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翠英,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泗洪县。申请人张家港和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翠英垫付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和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翠英在本院的执行款134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张家港和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4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和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翠英在本院的执行款1340元,期限至2018年1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花菁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