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谭国权与陈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权,陈世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814号原告:谭国权,男,194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珍,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谭国权诉被告陈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谭国权于2017年7月31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国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谭国权负担。审判员  赵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