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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兰与被执行人陈中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兰,陈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兰,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被执行人陈中亮,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小兰与被执行人陈中亮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中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360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3600.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