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城发集团(青岛)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发集团(青岛)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张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952号原告:城发集团(青岛)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南路458号15层。法定代表人:战永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如点,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燕,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刚,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发集团(青岛)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