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文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788号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成。被告苏文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文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时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