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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空调厂与被执行人白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空调厂,白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空调厂,住所地葫芦岛市。被执行人:白宪荣,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空调厂与被执行人白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