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空军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05号罪犯孙空军,男,1978年3月11日生,江苏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丰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孙空军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3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连刑执字第004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空军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在改造中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遇事主动找民警,积极汇报思想。劳动期间从无躲懒偷睡现象,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较好的完成民警交予的劳动任务,现实表现较好。为此,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