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淦川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淦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大道58号,联系电话:1397021****法定代表人陶燕琴委托代理人杨礼文,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德安淦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吴山镇何铺村4组法定代表人刘珍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德安淦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德安淦川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398004.32元,承担执行费36380.0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398004.32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有部分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本案已经查封。2017年7月31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因找不到买家且设备不好卖,暂不申请评估、拍卖。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