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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松波与韩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波,韩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666号原告:王松波,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李清林,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巍,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王松波与被告韩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波撤回对被告韩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松波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