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敏与被执行人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博,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敏与被执行人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博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博在X银行的存款X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