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督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江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督152号申请人: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晰冉物业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海天花园小区,联系电话138XX****XX。法定代表人:马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赵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债权债务明确且数额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晰冉物业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卢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