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健、张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张姬,邱星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健,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张姬,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邱星铭,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周健与被执行人张姬、邱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姬、邱星铭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另计),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执行费294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5月16日以(2017)桂0821执57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姬名下的银行存款15108.49元(已发放给申请人)。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姬、邱星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关于(2017)桂08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确定由张姬、邱星铭归还给周健的借款本金200000元,扣除本院已扣划给申请人周健的15108.49元,被执行人张姬、邱星铭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还35000元;2018年至2021年每年还30000元,2022年还清尚欠的本金给申请人周健;二、如被执行人张姬、邱星铭按照上述第一项协议确定的时间还款,则申请人周健放弃所有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周健有权申请恢复(2017)桂08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840元申请人周健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2942元由被执行人张姬、邱星铭共同负担。按照协议,被执行人张姬于2017年7月27日缴纳了执行费2942元。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健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7)桂08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