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周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金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周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732号原告:金华市周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孝乡陶朱路(金华市加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内一楼)。法定代表人:周文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旭、唐线梅,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建辉,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委托代理人:金跃林,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周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周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周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