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民终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任斐、贾仁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斐,贾仁柏,张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斐,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仁柏,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云,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任斐、贾仁柏因与被上诉人张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99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斐、贾仁柏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斐、贾仁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