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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息县诚信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时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息县诚信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时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31号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兆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息县诚信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定代表人:时晓波,总经理。被告:时晓波,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息县诚信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时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