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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成芬与重庆乾宇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芬,重庆乾宇劳务输出有限公司,重庆大光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207号原告:张成芬,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乾宇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212230。法定代表人:李文林。第三人:重庆大光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向岗。原告张成芬与被告重庆乾宇劳务输出有限公司、重庆大光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成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宏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