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湃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湃腾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38号申请人:南京湃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大桥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吴世红,南京湃腾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4号路标准厂房13幢。法定代表人:李维谦,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京湃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75930元)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6641元交付履行,执行费用已交纳一半52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厂房设备均抵押给银行拟进入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戴祖庆审 判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