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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清平与邓先荣、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平,邓先荣,陈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478号原告:吴清平,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员工,住潜江市。被告:邓先荣,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被告:陈秀(曾用名陈翠香),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原告吴清平与被告邓先荣、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清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清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吴清平负担。审判员  谢均海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