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清平与邓先荣、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平,邓先荣,陈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478号原告:吴清平,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信息与标准化所员工,住潜江市。被告:邓先荣,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被告:陈秀(曾用名陈翠香),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原告吴清平与被告邓先荣、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清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清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吴清平负担。审判员 谢均海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