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4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昆明中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海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中呈物业有限公司,耿海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中呈物业有限公司。住: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百合园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9720623-2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被执行人耿海仙,女,1970年6月9日出生,回族,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昆明中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海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耿海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1522.88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522.8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