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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杰与被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赵杰,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57年2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桂兰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杰9500元。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