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静、王青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梅,王静,王青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162号自诉人王继梅,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息县。诉讼代理人毕晓辉、曹乐为,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静,曾用名王靖,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息县,现住息县。因涉嫌重婚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6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XX,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青燕,曾用名王艳,女,199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息县,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自诉人王继梅及代理人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王静于2001年8月3日在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四个子女。婚后前几年夫妻关系尚可,并在息县县城经营生意,有固定的收入。自2014年开始,我发现被告人王静跟我店聘请的人员王青燕交往亲密,十分暧昧,2014年农历8月15日晚上,二被告人在我门市部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发现,我十分恼怒,看在未成年孩子的份上我忍气吞声,二被告人抓住我的弱点,交往更加密切,同时在外租房过着正常的夫妻生活。2017年5月7日,王静和王青燕在信阳市锦江国际大酒店公开举行隆重的婚礼(有视频录像和婚纱照片为证),我得知此事后便报警,待警察赶到时二被告逃之夭夭。被告人王静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青燕同居生活,并举行婚礼,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重婚罪。被告人王静辩称,与王继梅感情不和到现在,我没有故意去犯重婚罪,我俩婚姻已名存实亡。离婚手续没办是事实,给王青燕的离婚证、调解协议书是假的,是我骗王青燕的。现在我知道错了。其辩护人XX辩称,王静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二被告人无持续的同居生活,也没有邻居认可二人系夫妻关系,即使构成重婚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前科,自诉人也存在过错,应当宣告缓刑。被告人王青燕辩称,我确实不知道王静没有离婚,与他举行婚礼前,王静给我看过他与王继梅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王静的家人都告知我他们离婚了。我不构成重婚罪,我也是一名受害者。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继梅和被告人王静于2001年8月3日在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结婚证遗失于2014年1月24日重新补办),并生育四子女即王诗佳、王诗婕、王冠君、王冠辰。婚后开始几年夫妻关系尚可,在息县县城经营生意,有固定收入。自2014年开始,双方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5月7日,被告人王静在与自诉人王继梅婚姻存继期间,又与被告人王青燕在信阳市锦江国际大酒店公开举行婚礼,自诉人王继梅得知情况后报警,警察到现场处置,并作出受理案件登记。另查,二被告人举行婚礼前,被告人王静向被告人王青燕隐瞒了其尚未与自诉人王继梅离婚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王继梅出生于1978年8月26日,王静出生于1979年7月6日,王青燕出生于199年6月7日。2、结婚证证实,王静和王继梅于2001年8月3日登记结婚。3、王继梅提供的王静的保证书证实,承认自己背叛了王继梅,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4、信阳市羊山公安分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王继梅报案其丈夫王静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王青燕举行婚礼,警察出警的情况。5、王青燕当庭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显示,王静和王继梅已办理了离婚证,并且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分配也作了相应处理。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实,自从2014年开始,王继梅多次向我诉说,王静与他店里员工王青燕好起来,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双方经常争吵、打骂。2017年5月7日上午,王静与王青燕在信阳锦江大酒店举行婚礼,我们在现场抓个正着,并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并作出笔录。平时我路过王继梅商店附近,看到王静与王青燕在店里出出进进,像正常夫妻一样自由随便。2、证人王某2证实,我女儿王继梅多次向我说王静与店里的员工王青燕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劝过自己的女儿。2014年8月15日夜里,王继梅在自己店里二楼抓住王静和王青燕一丝不挂。可最气我的事是2017年5月7日,他们在信阳锦江大酒店举行婚礼,这一次一定要让他们受到法律制裁。3、证人胡某1证实,我是王继梅的小姨,她与王静是2000年5月8日结婚,有四个孩子。自从2013年开始,王继梅多次向我说,王静与店里员工王青燕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8月15日夜,王继梅在自己店里二楼卧室抓住王静与王青燕一丝不挂。我到现场后王静的父母也到了,还和他们发生口角,双方还打了起来。4、证人胡某2证实,我女儿王继梅多次说王静与店里打工的王青燕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直到2014年8月15日夜里,王继梅在自己店里二楼卧室抓住王静与王青燕一丝不挂在床上,我才相信是真的。2017年5月7日,王静和王青燕在信阳锦江大酒店举行婚礼,被我女儿抓住,并报了警。我想王静这样做是犯法的。三、婚礼海报,照片、视听光盘证实,王静与王青燕以王靖、王艳之名在信阳市锦江国际酒店举行婚礼的概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静与自诉人王继梅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公开场所又与被告人王青燕举行婚礼,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王继梅控告被告人王静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静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静不构成重婚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自诉人控告王青燕犯重婚罪,经查,被告人王青燕与被告人王静举行婚礼前,隐瞒了尚未与自诉人王继梅离婚的事实,向被告人王青燕提供了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才与被告人王静举行婚礼,被告人王青燕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受被告人王静的欺骗而为之,故自诉人控告被告人王青燕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王青燕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张 恒人民陪审员 杨 柳 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鑫(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