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祖元与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元,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203号申请人:徐祖元,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销售,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69018568L。法定代表人:叶依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祖元与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7元。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