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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06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新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晚,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福清市阳下洪宽工业区鑫华塑胶厂出发,往福清市阳下街道溪头村菜市场方向行驶,途经溪头村变电站附近时,车辆碰撞行人臧某,致双方倒地受伤,后一路人报警,双方被送往福清市医院治疗。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66.52mg/l00ml。经福清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全部责任。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一次性赔偿臧某人民币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七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小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