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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周晓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宾港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兴财。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萌琦,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都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7月25日向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邮寄送达传票。上诉人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上诉人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黎钟审判员  骆忠新审判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涵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