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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崔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崔福龙,赵楠,张海龙,赵颖,平继海,崔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尚亚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崔福龙,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楠,女,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颖,女,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平继海,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崔书立,女,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崔福龙、赵楠、张海龙、赵颖、平继海、崔书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7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