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瑞文、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同案人许某明(已判决)构建多个虚拟的游戏交易网站供同案人龙某、张某2、李某3(均已判决)在网络上进行诈骗,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龙某聘请被告人李某某为其管理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和冒充QQ客服。龙某等人采用派人到各大网络游戏站以收购游戏账号为引,将被害人骗到虚假游戏交易网站进行游戏账号交易,然后在提取现金环节上以各种借口谎称被害人提供的账号有误资金被冻结,要求被害人汇款过来才能解冻提现的手段,将骗取得来的钱财进行分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曹某的“奇宝斋公某”游戏账号为由,将曹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50元。2、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梁某的“九阴手游”游戏账号为由,将梁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和充值链接分别汇款和充值人民币4505元、1000元,共计人民币5505元。3、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刘某1的“奇宝斋公某”游戏账号为由,将刘某1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400元、1620元,共计人民币2020元。4、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杨某1的“太极熊猫2”游戏账号为由,将杨某1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800元。5、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杨某2的“问道”游戏账号为由,将杨某2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1000元、4020元,共计人民币5020元。6、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李某1的“全民奇迹”游戏账号为由,将李某1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00元。7、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郑某的“问道”游戏账号为由,将郑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50元。8、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曾某的游戏账号为由,将曾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00元。9、2016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丁某的“问道”游戏账号为由,将丁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300元、1202元,共计人民币1502元。10、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海伦的“太极熊猫2”游戏账号为由,将海伦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890元、2元、3560元,共计人民币4452元。11、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任某的“大话西游手游”游戏账号为由,将任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00元。12、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莫某的游戏账号为由,将莫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13、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刘某2的“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为由,将刘某2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元。14、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韩某的“大话西游手游”游戏账号为由,将韩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50元。15、2016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祝某的“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为由,将祝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1250元、2510元,共计人民币3760元。16、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钟某的游戏账号为由,将钟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其向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2004元,共计人民币2504元。17、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赵某1的“梦幻西游”游戏账号为由,将赵某1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05元。18、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李某2的“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为由,将李某2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19、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易某的游戏账号为由,将易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201元、1620元,共计人民币1821元。20、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赵某2的“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为由,将赵某2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21、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张某1的游戏账号为由,将张某1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元。22、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被害人王某1的游戏账号为由,将王某1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1800元、3000元,共计人民币4800元。23、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王某2的游戏账号为由,将王某2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50元。24、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张某2等人以收购被害人刘某3的“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为由,将刘某3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80元。案发后张某2的家属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25、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赵某3的“梦幻西游手游”游戏账号为由,将赵某3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00元。26、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吉某的游戏账号为由,将吉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400元、1605元、2400元,共计人民币4405元。27、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葛某1的“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为由,将葛某2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28、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候某的游戏账号为由,将候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不同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17535元、10000元,共计人民币27535元。29、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以收购被害人韦某的“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为由,将韦某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元。30、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龙某、张某2、李某3以收购被害人王某3的游戏账号为由,将王某3骗到由许某明提供的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汇款人民币1900元、7580.10元,共计人民币9480.10元。案发后张某2的家属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许某明、龙某、张某2、伍某、李某4的供述,被害人曹某、梁某、刘某1、杨某1、杨某2、李某1、曾某、郑某、刘某2、丁某、莫某、海伦、任某、韩某、祝某、钟某、易某、赵某1、李某2、赵某2、王某1、张某1、王某2、赵某3、吉某、葛某2、候某、韦某、刘某3、王某3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网站截图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刑初388号、(2017)粤08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诈骗公民钱财共计人民币99389.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受龙某指使,为其管理虚拟网络游戏交易网站和冒充QQ客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邱雄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