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平与李伟、万乐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李伟,万乐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91号原告:方平,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万乐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方平诉被告李伟、万乐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方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平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