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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平与李伟、万乐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李伟,万乐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91号原告:方平,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万乐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方平诉被告李伟、万乐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方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平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