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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冷智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智,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224号原告冷智,男,1970年10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住贵南县。被告陈明,男,1979年6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住贵南县。原告冷智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冷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智提出因其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具体地址或者联系方式,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智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冷智负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