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国英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行初136号原告陈国英,女,汉族,1966年12月5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法定代表人游劲松,代理区长。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魏树旺,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滢钦,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礼艳,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国英要求撤销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英负担。审 判 长 方 兵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