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全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全鸿(曾用名:黄全民),男,1998年4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潘绍英,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全鸿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全鸿及辩护人潘绍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黄全鸿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四塘街四塘联通福音营业厅,叫销售人员拿出一部OPPOR9s手机试机。后趁销售人员招呼其他顾客不注意之际,将该部手机盗走。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职教中心卫校学生宿舍楼内将被告人黄全鸿抓获,并在其宿舍床铺上搜出被盗手机及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经鉴定,被盗的OPPOR9s手机价值人民币2799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全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全鸿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且赃物已经退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全鸿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黄全鸿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四塘街四塘联通福音营业厅内,叫销售人员拿出一部OPPOR9s手机试机,后趁销售人员招呼其他顾客不注意之机,将该部手机盗走。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职教中心卫校学生宿舍楼下将被告人黄全鸿查获,在其宿舍床铺上搜出被盗的OPPOR9s手机及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破案后,被盗的OPPOR9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黄某。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R9s手机价值人民币27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全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韦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右价认定[2017]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黄全鸿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全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全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公安民警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全鸿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风险评估,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全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卢芯书 记 员 陈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