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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怀远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闵令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闵令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01号原告:怀远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罗新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娄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增连,安徽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令军,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怀远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闵令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怀远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怀远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