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乔树云与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树云,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乔树云,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8日,四川省泸县人。被执行人: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住所合江县。负责人:刘知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劳人仲调字【2017】第2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乔树云申请执行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乔树云补偿金6248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财通小车修理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调字【2017】第2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