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赵青、王希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青,王希安,高风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财保49号申请人:赵青,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王希安,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高风英,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40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登记在申请人赵青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紫桐路255号4栋1单元17楼66号的房屋一套(监证0920355)。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希安、高风英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维持原判,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王希安、高风英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青申请解除对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紫桐路255号4栋1单元17楼66号的房屋一套(监证0920355)查封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