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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郝世亮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延川县国土资源局,郝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2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延川县城堂坡。法定代表人高延军,延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晓军,男,延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郝世亮,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乾坤湾镇人,农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延国土资执发[20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没收郝世亮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1760元;2、对郝世亮在延川县乾坤湾镇碾畔���东山无证非法开采砂岩行为罚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延国土资执发[20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郝世亮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于2016年8月10日擅自在延川县乾坤湾镇碾畔村东山,非法开采砂岩84方,卖给工程建设,共计非法所得1176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条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陕国土资办发[2011]55号)的规定,决定:一、责令被处罚人郝世亮立即停止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被处罚人郝世亮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1760元;三���对被处罚人郝世亮在延川县乾坤湾镇碾畔村东山无证非法开采砂岩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本院依法调阅了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所有材料,并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听证,对申请执行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程序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郝世亮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于2016年8月10日擅自在延川县乾坤湾镇碾畔村东山,非法开采砂岩84方,卖给工程建设,共计非法所得11760元。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郝世亮发出了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郝世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9日予以立案,同年9月28日对郝世亮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其采石场进行了现场勘测,2016年10月19日给郝世亮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郝世亮享有陈述、申��和听证的权利。2016年10月27日,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延国土资执发[20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被处罚人郝世亮立即停止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被处罚人郝世亮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1760元;三、对被处罚人郝世亮在延川县乾坤湾镇碾畔村东山无证非法开采砂岩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2016年10月28日向郝世亮送达了该处罚决定。郝世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延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8日向郝世亮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郝世亮在十日内自动履行延国土资执发[20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郝世亮仍未履行。延川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延川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询问调查和现场勘测,并告知了郝世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其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延国土资执发[20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延川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延国土资执发[20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没收郝世亮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1760元;2、对郝世亮在延川县乾坤湾镇碾畔村东山无证非法开采砂岩行为罚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辉审 判 员  张志成人民陪审员  庞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