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朔州市平鲁区强盛加油站与刘杰、朔州市中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朔州市平鲁区强盛加油站,刘杰,朔州市中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强盛加油站,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井坪南梁。负责人:刘杰,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出生,朔州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中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市府东街岸上之家1号楼15、16号。法定代表人:贾强,董事长。上诉人朔州市平鲁区强盛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刘杰、朔州市中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朔州市平鲁区强盛加油站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朔州市平鲁区强盛加油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