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碑丽娜与吕成东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碑丽娜,吕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75号原告:碑丽娜,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3********,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福民乡自由村*组**号。被告:吕成东,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7********,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民和村。原告碑丽娜与被告吕成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碑丽娜要求与被告吕成东离婚,婚生女孩吕宇馨(2008年3月9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07年3月30日举办的结婚仪式,后生育一女吕宇馨(2008年3月9日出生),后于2009年11月26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碑丽娜与被告吕成东离婚;二、婚生女孩吕宇馨(2008年3月9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原告碑丽娜于2017年8月1日起至该子女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碑丽娜的母亲曹云芝对该款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连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