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亮与成朋、葛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成朋,葛扬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510号原告:张亮,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成朋,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葛扬莉,女,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张亮与被告成朋、葛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亮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