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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桂平与王建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平,王建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068号原告:林桂平,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建勇,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林桂平诉被告王建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因原告林桂平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桂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