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桂平与王建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平,王建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068号原告:林桂平,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建勇,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林桂平诉被告王建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因原告林桂平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桂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