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齐某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平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现住河北省平泉市,2017年4月18日被平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因涉嫌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冠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办假证的人,提供卧龙镇华北物流D9—10号底商的房产信息,以350元的价格购买制作好的所有权人为齐某某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平房权证平泉县字第302**号,并将买的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刘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购买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办假证的人,提供卧龙镇华北物流D9—10号底商的房产信息,以350元的价格购买制作好的所有权人为齐某某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平房权证平泉县字第302**号,并将买的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刘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1月16日13时51分,平泉市公安局办理刘某某报齐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发现齐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齐某某的自然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证实无所有权为齐某某的平房权证平泉县字第3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且齐某某名下无其他房产登记;4、平房权证平泉县字第302**号房产证书及房屋租赁协议书,证实平房权证平泉县字第30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该房屋于2015年9月8日已租赁给郭立杰;5、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刑初47号判决书,证实齐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被平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6、齐某某购买的平房权证平泉县字第302**号房产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齐某某提供的虚假房产证书与刘某某签订买卖合同;(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购买华北物流D9—10号底商后租赁给郭立杰和齐某某,且对齐某某用此底商抵押借款的事不知情;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找齐某某要钱及房产证,但齐某某房产证已经抵押出去,刘某某提议可以用假的房产证,后齐某某给刘某某一个假的房产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齐某某说刘某某让其给办个假房产证到刘某某那里去押钱。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齐某某向刘某某借过钱,把假房产证给刘某某让其帮忙抵押借款,借不到就抵押给刘某某。(三)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两次向刘某某借款20余万元办小额贷款公司,后无力偿还,刘某某提议让其办个假房产证再帮其去联系借款,齐某某便联系办假证的小广告用租赁的华北物流D9—10号底商信息办理了假房产证,并交给了刘某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齐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被平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刑初47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齐某某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亚金审 判 员 董玉娟人民陪审员 常 起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振 楠 更多数据: